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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认定标准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B类人才认定标准如下包括:
1、国家领军人才,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3、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
5、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等。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原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的原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已购买或已安置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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