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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这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
立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应把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机制化、程序化,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
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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